债权债务案件打官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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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团队  
 
1、通过起诉,查明真实财产状况:在正是提起诉讼之前,很多债权人通过调查可能发现债务人名下确实没有财产,这时候认为起诉也没什么意义,但是有时候会忽略,很有可能是债务人造成的迷惑假象。只有起诉后律师向*申请保全,才可能查清债务人真是财产状况。
 
 
2、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民事诉讼时效,债权人向*起诉就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措施,一旦债权人怠于诉讼,又无法主张其曾经主张过债权的证据,那么债权一旦经过诉讼时效,就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3、利息、罚息诉讼费用都可能得到偿付:债权人提起诉讼,一般需要向*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但是一旦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将会退还,并且由败诉方承担,同时律师费或将由对方承担。如果双方的这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向*起诉之日前的利息败诉方也需要承担。一般判决也会支持直到偿还清本金之前,产生的利息和罚息。因此,债权人不必担心诉讼费用的花费,是需要败诉方来承担的。
 
 
4、现在没有财产不等于以后没有财产:有些债务人可能当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未来可得利益也是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要是*生效裁判作支撑,一但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程序。另外,债务人死亡的,视情况,其继承人也需要继续偿还债务。
 
 
5、*判决债权人胜诉,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有一些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不容易执行,非经过*生效的裁判,债权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度的,即便是债权人有有力的证据,也不能采用强硬的手段,一旦有了生效裁判,可以持生效裁判向*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说,大胆的提起诉讼,关于老赖,只要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的,就可以进行**拘留。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还有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
 
2016年11月,原告李某诉至*,称原告与被告曾系老板和员工关系,2016年1月1日,被告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18万元,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利息2万元。到期后,被告久拖不还。
 
被告徐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某认为: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的借条实际上是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时,原告公司要为被告上意外险,被告在白纸上给原告签过名字,原告后来伪造的借条。后来,被告在2013年底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后认定为工伤,直到2016年原被告还一直在打官司,双方关系已经僵化,原告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借给被告这么多钱。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徐某于2016年1月1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80 000元,壹拾捌万元整,利息人民币20 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该借条的标题、主文、日期及被告身份信息部分均为原告书写,落款的借款人签字部分为被告书写。
 
*还查明,原告是北京某雕刻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徐某于2010年2月入职北京德生密山雕刻有限公司担任切割工,于2013年12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在仲裁机构和*诉争,双方争议和矛盾很大,裁判的较终结果为李某给付徐某各项费用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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