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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农历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黄某彩礼钱48 000元。2014年1月1日,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父母因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订婚及举行婚礼另花费74 370元。举行婚礼后被告黄某在原告家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黄某离开原告家中,故原告刘某诉至*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除彩礼外的其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因该款项不属于给付彩礼,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公司控股方或实际经营方,离婚前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及处理对策:
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比如公司和“债务人”发生“债务”纠纷诉讼,通过*判决或调解将公司资产执行给*三人,作为不经营公司的夫妻另一方很难对这种“债务”的真实性进行*,主要障碍有:
夫妻虽共同对公司出资,但公司的工商登记为一人,另外一人为“隐名出资人”,根据公**的有关规定,夫妻中的“隐名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被确认前无权查看公司的帐册和对公司享有监督管理等权利。⑵ 即使在离婚后,根据*的判决,夫妻中的非经营方取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是因对公司运作的不了解,或因另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实质性的股东权益。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离婚时怎么办?
网友提问:我和我的老公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已共同生活了八年,育一子,今年七岁,有房一套,户主是我老公,现在我老公提出要和我解除同居关系,我很无助很迷茫,不知道我这种情况是否算事实婚姻,是否会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现在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你们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你的权益,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你的权利,还能受民事法律的保护。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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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本案这起离婚案,较奇葩之处在于,女方的母亲,是个不讲道理却不分场合辱骂人的老人家。
为什么这样说?我们代理男方。男方委托我们起诉时,了解到离婚导火线是女方出轨,但在女方出轨前,实质问题是女方的母亲不喜欢男方,每次去女方家,女方母亲就没有好脸色,动不动就骂人,委托办理起诉前,女方家人就阻碍他看望小孩,他每次想看望小孩,比去看守所会见嫌疑犯还难,请示、等候,一个都不能少。
起诉离婚前后,各种电话调解、说明、普法,女方听不进去。坚持要把不能处理的房产给儿子,男方赔偿五十万。无语!天下有没有这么好的买卖,自己出轨,还让对方赔偿那么多。
起诉到*后,女方母亲仍然不清楚自身问题,不检讨女方过错。开庭前半小时,女方及其母亲,在*附近徘徊,撞到正好来找我讨论案情的男方,不顾场合,到我们律师所对男方一顿辱骂和拉扯。为此,我们毫不犹豫选择了报警。终于能顺利去到*。
刚进到*,女方母亲在*也不是不分场合辱骂,辱骂的原因是男方提出了离婚。再加上她自己脑补的其他无中生有的说辞。听不懂她的本地白话,但能感觉到她的辱骂非常恶毒。两次开庭,两次*辱骂。法庭外,女方带着母亲去男方住处找人,不能平心静气谈,找到人就胡乱辱骂一顿,或者无数顿。
**次起诉女方不同意离婚,出轨的证据只有一份录音,并且女方在录音里自己承认的只有一次,在庭审时不承认。可能法官认为,一次偶尔的出轨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判决不离。男方早就与我协商好做了*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在委托时就确定了*二次起诉的安排。今年八月,*二次起诉开始了。**次开庭,*二次开庭,加上较终的调解,每次开庭,女方母亲均紧紧跟随,看见男方就辱骂。值得说明的是,在每次开庭前后,我们都没有放弃调解。虽然女方母亲如此泼辣,女方如此固执地不听劝告,无视法律规定,但我们一直在试图调解,原因只有一个,十岁的孩子是女方在携带,为了以后顺利见儿子,将伤害降到较小。
在无数次的沟通、调解后,今天,终于迎来了最后的调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某某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于2017年11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婚生儿子某某当月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离婚后,原告享有探视混生儿子的权利,被告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具体的探视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四周的星期六 上午10时到次日下午5时,由原告到被告住处接儿子。
四、车牌号为粤A*****东风日产牌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5万元。
五、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4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