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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女)今年47岁,早在1992年即患上精神分裂症,无法正常上班和生活。2014年底,王某又不幸患上严重的格林巴利综合征,导致四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由于单身无子女,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王某一直由三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悉心照顾,其中又数二哥王某某对妹妹照顾较多。王某原为一名公职人员,病退后仍有工资收入,但当王某某为妹妹办理支取工资等个人事务时,常常陷入需要证明“我是谁”的尴尬境地。由于王某无法表达意志,王某某经常需要跑好几趟,准备繁琐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才能办结相关银行业务。对此,王某某苦不堪言。为了更方便照顾妹妹,在征得其他几个兄妹的同意后,王某某于2017年9月诉至人民*,申请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己为监护人。
人民*认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二十多年,现已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多次住院**,目前仍存在精神分裂状态和四肢瘫痪情形。受其精神症状影响,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结合鉴定结论、庭审情况及现场观察情况,应认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王某的生活现状和长期以来亲属对其照顾情况,结合其他近亲属意见,王某某作为监护人能够使其得到更好的照顾。遂判决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某为王某的监护人,并向王某某出具了监护权证明书。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