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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女)与被告(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并生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在被告原有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另行加盖了三层房屋,并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商铺,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和取得产权证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子女抚养问题发生分歧和争吵。
2017年1月,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造成原告受二级轻伤。原告遂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依法分割包括双方共同加盖的楼房和购买的商铺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分割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商铺,对于双方共同加盖的楼房,则不同意分割。
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房产的请求,*则以两处房产均未办理产权证为由未予分割,驳回了原告该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对两处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为了表明自己愿意公平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诚意,提交了以自己名义购买的商铺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审*认为,双方共同加盖的楼房因无权属证明并可能涉及*三人利益,故不应分割;对于以原告名义购买的商铺,能够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另行起诉进行分割。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涉案两处房产是否应当分割?
《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本案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时并没有按照婚姻法的授权性规定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即没有实行所谓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形成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结婚时,应当正确认知和合理安排婚姻关系之财产关系,如果双方一致认为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不适合于双方,可以考虑按婚姻法的授权性规定,书面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