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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定性“公司不安排工作让员工闲着”是什么行为,然后再来看这种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违反了劳动法员工辞职是否应该获得补偿。公司不安排工作让员工闲着--这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行为范畴关于劳动条件,这个争议比较多,我比较倾向于以下定义。所谓劳动条件,是指工作任务、劳动的场所和设备等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所*的要素。在现时的**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因单位不安排工作内容和任务、限制员工工作的权限,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而被认定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公司不安排题主工作,那肯定是不安排工作任务、不提供生产物料工具设备或不提供办公工具等,理应看作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当然,题主应该仔细阅读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合同相关条款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是什么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一步阐述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理由。
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要求公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面已经讲过,“公司不安排劳动者工作,让劳动者闲着”--这一做法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按上述条款,题主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数额规定: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是劳动纠纷专业型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专业从事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百分之八十的案例都是与劳动纠纷和工伤有关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劳动纠纷诉讼代理实战操作经验,团队在劳动经济补偿、赔偿、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工伤赔偿等方面,具有自已*特的办案风格和理念,能够*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