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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秦女士的爷爷奶奶有一套公房,2000年公房改革,因爷爷去世,房产证上写的是奶奶一个人的名字。过了3年,奶奶立了一份遗嘱,称名下房产由四个子女均分。奶奶有三女一男,一的儿子便是秦女士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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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奶奶与秦女士父亲一起生活。前段时间,奶奶改变主意,想将房子留给儿子一个人,便办理了房产买卖公证,将房子过户到秦女士父亲名下。虽然拿到了房子产权证,但秦女士一家不太放心,因为奶奶过户房子的事,她的三个女儿还不知情。如果她们知道了,有无权利分房?如果她们将秦女士的父亲告上*,秦女士父亲会不会败诉呢?金属质感分割线
“想要了解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案例中这套房屋正确的继承方式。”崔保华律师说,案例中秦女士奶奶的做法并不能实现自己的真实目的,2003年奶奶立有遗嘱,明确由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该遗嘱由其亲自书写,则合法有效。之后,奶奶改变了主意,那么就应该变更遗嘱,可以由其亲自书写也可以公证遗嘱。
其次,案例中秦女士的奶奶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至秦女士的父亲名下,那么后者就有义务向奶奶支付房款。“如果没有其他行为和意思表示,没有改变遗嘱,那么按照老人2003年立的遗嘱,我认为,老人去世时如果该房款还存在的话,应当作为被继承的遗产由四子女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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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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