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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把工作电脑里面的资料删除,单位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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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现年35岁的冯女士于2011年10月入职一家贸易公司。因冯女士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表现还不错,2015年11月,贸易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
2016年11月,贸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竞争力,决定对一些岗位的人员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制订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方案。冯女士被列为裁减对象之一。她被贸易公司劝退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贸易公司给予冯女士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4.6万余元。
12月1日,按照合同约定,冯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了冯女士经济补偿金。因贸易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冯女士12月1日离职,贸易公司也就因此欠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813元,冯女士便提出让贸易公司将所欠的工资补发给她。贸易公司表示,所欠的工资只能等到工资发放日补发。因贸易公司不肯妥协,冯女士也很无奈。随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
在交接工作时,因自己**的工作电脑中存储了一些私人照片等隐私资料,冯女士便动手将这些私人资料删除。在删除过程中,心中憋了一口气的冯女士,顺手将自己储存在电脑中的工作文件也全部删除了,并将工作电脑及纸质文件资料等物品全部还给了贸易公司。此后不久,贸易公司要调用冯女士曾使用过的工作电脑中的文件,才发现这台电脑设置了开机密码,于是便让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冯女士联系,要求冯女士提供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不料遭到冯女士拒绝。因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公司也暂扣了应补发给她的工资。为此,2017年1月,冯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
冯女士担任的是营业部营业助理,很多营业文件和资料的电子文档都由她保管,存储在她的工作**电脑中,其中相当一部资料只有电子版。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给贸易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多的不便,贸易公司只得考虑请专业的电脑公司对电脑进行解锁,以获取文件资料。经咨询,这么做将会产生8000元左右费用。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017年2月,贸易公司向冯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冯女士去公司协商解决,并要求她在当月21日到公司对其使用过的电脑进行解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工作资料。如冯女士届时不去,公司将委托专业电脑公司办理解除电脑密码的程序,如发现文件资料确被删除了,会进行恢复数据,将产生8000元左右的费用。
而在仲裁过程中,贸易公司也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冯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及资料,如无法交付则要求她支付恢复电脑硬盘数据费用8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裁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的工资2813元;对贸易公司的反请求事项,因尚未发生,仲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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