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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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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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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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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居间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67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2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房地产纠纷律师,广州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广州租赁合同押金纠纷律师

    广州居间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房地产合同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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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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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委托某中介出售名下的房屋,跟下家李女士及中介公司都口头说好中介费由下家承担,但签《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候,徐某却发现,合同约定的佣金为其与李女士各付1%,徐某质疑早已谈好房屋总价款2%的佣金皆由李女士承担,况且李女士已经签了按照房屋总价款2%的支付佣金的确认书了,为何还有此条款,中介公司的员工向他解释说合同都是这么写的,请徐某放心,**不需要他掏腰包。


    听了中介的解释,又看了李女士签好的佣金确认书,徐某也就签了字。可谁知过了半年,徐某却接到了*的传票,中介公司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佣金,这回徐某可傻了眼。


    *认为:


    *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签订合同时各方对佣金承担的真实约定究竟为何?


    现徐某主张,其作为出卖方,挂牌出售系争房屋价格为到手价,不承担佣金,虽然居间协议约定的佣金为其与李女士各付房屋总价款的1%,但当时口头协商的结果是由李女士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佣金,徐某说法也与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相印证,且若当时约定徐某也需要支付佣金,中介公司按理也应与徐某签订佣金确认书,方才更符合交易习惯。


    现中介公司仅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印制好的格式条款便要求徐某支付房屋总价款1%的佣金,并称李女士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佣金系自愿多付,显然依据不足,且有违诚实信用,故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居间交易的中介方常作出各种口头承诺,例如本案中的中介公司就曾向徐某表示不会收取中介费,可一方面是未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口头承诺,另一方面是亲笔签名确认的居间合同,若不是因为本案的徐某的陈述恰好与其下家李女士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支付的佣金金额相印证,徐某的主张将很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被*采信。


    因此,在居间协议履行中做个用心人、有心人,让口头承诺变成中介公司签字盖章的书面保证,才是对自身较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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