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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1日,陈某(出售方、甲方)与李某某(购买方、乙方)及案外人某中介公司就某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购买总价人民币136.2万元,付款方式:**次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房款40万元作为首付款(含定金),甲方如有贷款的,需于买卖合同签订后/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偿还所有贷款。
*二次,在乙方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按银行规定的形式与期限将乙方贷款款项79万元划入甲方账号,贷款金额不足部分,在乙方与甲方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申请时现金补足。*三次,乙方于过户前支付甲方*三笔购房款262000元。
因房产交*户的需要,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次日起90个工作日内到丙方*的地点按照本协议条件补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交易所产生的个税、契税、中介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还银行贷款部分,甲方同意于2015年10月23日将房屋交给乙方,并且同意乙方自行装修。2015年10月21日,乙方付定金6万元;2015年10月22日,乙方付定金4万元。2015年10月23日甲方将房屋交给了乙方,乙方已装修入住。
*认为李某某与陈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严格履行。
该买卖居间协议对系争房屋的座落、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过户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等买卖交易细节均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故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协议约定的过户时间已经届满,李某某诉请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某,于法不悖,,当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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