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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4年丁某至A公司位于S市甲厂区工作,担任饰盖产品生产线检验员。2012年12月11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丁某的工作地点为A公司经营所在地及所辖区域。合同还约定,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当月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四个工作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A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后因**规划,甲厂区土地将被征收,该厂区内饰盖产品生产线将于2016体;">年6月22日全部关停。2016年5月,A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饰盖产品生产线所有员工征询意见,员工可以在J市乙厂区或S市丙厂区任选一处上班,但丁某表示“哪里都不去”。2016年6月20日,A公司向所有员工发出书面搬迁通知,再次向员工征询意见,告知丁某等员工,如果选择去J市乙厂区将提供相关待遇,选择S市丙厂区则提供上下班班车,要求员工选择去向,如不选择,则则在6月22日至S市丙厂区装饰件事业部办公室报到上班,丁某仍表示“哪里都不去”。
2016年6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丁某等20人左右在S市丙厂区人事部聚众,A公司报警后警方出警处理。2016年6月23日上午,当地**法制办、劳动**部门到S市丙厂区对丁某等人进行政策宣传,该日中午,丁某等20人又至S市甲厂区门口堵门,110出警后劝离。
2016年6月29日,A公司又向丁某等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丁某“拒绝上班,属于旷工行为;上下班只打卡,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属旷工,将承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后果”,要求丁某收到通知后,马上上班,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丁丽娟没有按通知要求至S市丙厂区报到上班。2016年7月4日,A公司以丁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于2016年7月6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丁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丁某因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支持仲裁请求的裁决,遂将A公司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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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再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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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