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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买家)刘女士与被告(卖方)罗女士于去年12月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27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过5个工作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到了2015年2月,原告刘女士已经得到了银行的《二手楼贷款承诺书》,在敦促被告罗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罗女士的拒绝。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罗女士支付违约金54万元并返还定金5万元。罗湖*认为,原告依约支付定金、办理首期款监管并取得贷款承诺函后,被告未能依约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万元并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法官认为:
相比房价上涨,违约金的处罚力度较弱是违约大增的主要原因。目前深圳房屋交易市场通用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约定的违约条款一般为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相比于大幅增长的房价而言,违约金赔偿的惩罚力度较小,少数卖方不惜向买方赔偿房价总额20%的违约金以求解除合同,从而达到另行高价出售房产的目的。买方却认为补偿款难以弥补卖方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诉至*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建议,要探索以房屋实际涨幅为限计算损失金额的裁判标准,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首先,应根据二手房买卖纠纷的起因背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付出的代价、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探索合同继续履行、以房屋实际涨幅为限计算损失金额等裁判标准。其次,对于卖方“一房多卖”、签约后坐地起价拒不配合交易坚决抵制,对于中介行业唆使或操纵返价等行为重拳打击,探索将不诚信行为和个人纳入征信体系,增加违约成本,维护合理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