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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就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价款1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9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如期支付了首付款90万元。然而在李先生要求刘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却以李先生未支付余款70万元为由拒绝过户。李先生认为刘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行合同,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先生提起反诉,以李先生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先生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刘先生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刘先生,但均不予理睬,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才未在过户送检之前支付余款。而刘先生则担心其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先生将余款70万元交至*保管。
*审理后判决刘先生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案件中,买家李先生和卖家刘先生的买卖合同对于过户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顺序未予明确,导致合同纠纷。*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元,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先生和刘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先生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先生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
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审理法官认为,鉴于李某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保管,*据此判决刘某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刘先生的反诉请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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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代理购买商品房:①查询预购房屋权属状况;②参与订立定金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③参与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④审查合同及相关资料⑤支付购房款风险防控;⑥陪同参与银行面签;⑦:陪同参与网签⑧代理缴纳税款⑨代为履行过户手续⑩参与物业交接⑩在交易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全程代理出售商品房:①参与订立定金协议(存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②参与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③审查合同及相关资料④收取购房款风险防控;⑤陪同参与银行面签;⑥:陪同参与网签⑦代为履行过户手续;⑧参与物业交接;⑨在交易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3、纠纷解决:①解决商品房、二手房纠纷;②发送律师函;③代理起诉、出庭应诉等。
4、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在租或存在权利瑕疵及房屋土地权属情况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