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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民间借贷及夫妻离婚纠纷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处理,借贷当事人、离婚当事人非常关注。特别是通常在婚姻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士,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常常头疼不已。《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常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即使借条为夫妻一方所签订,为保证债权的尽量实现,一般均会依据该条文,将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提起诉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均以该条文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不得不说,也因此使得部分未借贷的夫妻一方背负起沉重的债务负担,使得社会公众对该条文意见较大。夫妻一方与*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5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