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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1年8月,浩盛地产、浩盛建筑与凯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凯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浩盛建筑施工,浩盛地产垫付建安费用,合作开发A24号楼;A24号楼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凯祥公司与浩盛地产各分得50%,凯祥公司分得的部分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浩盛地产,该楼面积无论增与减转让价格均不变。二、2011年10月,浩盛地产与凯祥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浩盛地产已将A24号楼的转让款支付给凯祥公司,A24号楼全部归浩盛地产所有。三、A24号楼已建成,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浩盛地产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祥公司交付A24号楼,中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五、凯祥公司不服大连中院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大连中院判决。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凯祥公司不服高院判决,向较高*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辽宁高院判决。较高*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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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无共担风险的约定,作为提供资金方的浩盛地产不承担经营风险,即可分得建成房屋,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凯祥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协议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较高*不予支持。
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可能实际法律关系并非房地产合作开发。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真实的合同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该**解释*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
本文结合**解释的规定,并通过检索和梳理了十二个案例得出结论: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需具备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三个特征,其*担风险是关键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