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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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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天河协议纠纷律师 合同协议赔偿 服务合同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131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4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天河服务合同纠纷律师,广州越秀协议纠纷律师,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天河协议纠纷律师 合同协议赔偿 服务合同律师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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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搜索:邹强团队  

     

    案情简介:

     

    一、20118月,浩盛地产、浩盛建筑与凯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凯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浩盛建筑施工,浩盛地产垫付建安费用,合作开发A24号楼;A24号楼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凯祥公司与浩盛地产各分得50%,凯祥公司分得的部分以5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浩盛地产,该楼面积无论增与减转让价格均不变。二、201110月,浩盛地产与凯祥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浩盛地产已将A24号楼的转让款支付给凯祥公司,A24号楼全部归浩盛地产所有。三、A24号楼已建成,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浩盛地产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祥公司交付A24号楼,中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五、凯祥公司不服大连中院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大连中院判决。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凯祥公司不服高院判决,向较高*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辽宁高院判决。较高*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无共担风险的约定,作为提供资金方的浩盛地产不承担经营风险,即可分得建成房屋,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凯祥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协议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较高*不予支持。

     

    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可能实际法律关系并非房地产合作开发。根据《较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真实的合同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该**解释*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

     

    本文结合**解释的规定,并通过检索和梳理了十二个案例得出结论:成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需具备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三个特征,其*担风险是关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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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