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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限贷政策引发的纠纷如何处理?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 款,现买受人以其因受限贷政策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现买 受人举证证明其确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 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可 予支持。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承担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买受人以贷款比例降低为由要 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因限贷政策实施导致买受人 允许贷款比例低于合同约定按揭贷款比例净差值大于 30%的,人 民*可予支持,但买受人因迟延履行、个人信用问题等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 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或提出解约,出卖人请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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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石某、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并支付了定金。石某、张某按照商品房定购书约定的时间来到项目售楼部准备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由于对房产抵押等知识不够了解,未能充分认识到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部分条款隐含的风险,且发现补充协议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严重不对等,故要求开发商修改条款,但开发商不同意修改补充协议条款,导致双方较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尔后,开发商以石某、张某不签订合同违约为由拒不退换定金。石某、张某诉至*,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定金。
*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部分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导致石某、张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本案中合同未能订立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判决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石某、张某定金。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了上述定金。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