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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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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专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合同反诉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127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天河房产纠纷反诉律师,广州白云商品房过户纠纷律师,广州黄埔*房产过户纠纷律师

    广州专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合同反诉律师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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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搜索:邹强团队  

     

    原告(反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某房地产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陈某支付某房地产公司首付购房款1091642元及逾期利息;陈某反诉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交房,请求按日万分之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判决: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款1091642元及逾期利息;二、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61960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上诉认为陈某已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其已履行交房义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上诉人陈某上诉认为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交房,违约金计算有误。

     

    陈某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实际接收诉争房屋,能否视为房屋已经交付使用?

     

    二审*认为,从现场照片看,诉争房屋确实进行了部分装修或改造。证人徐某、毛某、康某、张某出庭证言证明是业主让证人分别做挖土方、拆墙、搭水泥坪模板、石材门墙等工程,上述证人证言之间互相印证,证言内容与现场照片相吻合,也与物业公司关于陈某2013年已装修施工的证明相吻合。同时,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2月,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8月,此前诉争房屋已于20135月完成竣工验收,且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又是在约定的付款时间之前,开发商没必要因付款问题延迟交房,事实上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也已于2013年实际接收房屋。故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依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某房地产公司的举证责任已完成,可认定陈某已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实际接收诉争房屋,其关于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交房的事实主张与证据不符。

     

    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反诉原告陈某要求反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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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