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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在广州某音响公司工作,任销售职位。因提成工资、保证金、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等纠纷,陈某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作出仲裁裁决后,广州某音响公司不服该裁决,向花都区*提起了诉讼;在法庭开庭质证阶段,音响公司提出是劳动者自行辞职的,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并提交了辞职条为证。
员工陈某则对辞职条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申请**鉴定。花都*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辞职条进行文书及痕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辞职条是他人利用另一份陈某按了指纹的真实文件,运用计算机复制、合成技术,再摹仿陈某签名笔迹和阿拉伯数字拼接、篡改变造制作而成,陈某签名及阿拉伯数字与陈某本人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个人笔迹;因广州某音响公司用伪造的辞职条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花都区*对该音响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惩罚决定。
法官说法:诉讼证据在*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当事人为法官查明事实有义务向*提供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例中广州某音响公司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严重阻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花都*也将进一步加大审核案件有争议事实的力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对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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