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离婚律师 鑫霆 天河区婚姻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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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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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乐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在20112013年先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11月底,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不久,一双儿女也分开生活,女儿乐小某跟父亲孙某,儿子孙小某则随母亲乐某。20178月,孙某起诉要求与乐某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孙小某、女儿乐小某均与孙某共同生活。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都随其共同生活。

 

一审*判决孙某与乐某离婚。鉴于一审中两个孩子各随父母一方生活的事实情况,一审*从有利于孩子稳定生活出发,维持现状,判决女儿乐小某随父亲孙某共同生活,儿子孙小某则随母亲乐某共同生活。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孙小某、乐小某均随自己共同生活。

 

二审*认为,一审*基于保持离婚纠纷发生时两个孩子生活状况的稳定性,以判决的形式确定年龄相差2岁的兄妹各由父母一方分别抚养,并无不当。但应当关注的是,两兄妹正处在相依相伴、携手成长的年龄,彼此在先已建立起一定的情感联系与依赖。自孙某、乐某发生纠纷后,孙小某和乐小某已经半年多没有见面了——这本身就是对两个孩子的一种伤害。

 

 

为此,二审法官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共同健康成长的角度着想,努力降低因离婚给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较终,孙某和乐某接受主审法官提出的灵活行使探望权的调解方案,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特别约定,乐某在每单周周末把孙小某送到孙某处,而孙某在每双周周末把乐小某送到乐某处,保证两兄妹每个周末都能相聚相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二审法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提出灵活行使探望权的调解建议,让原本对立的离婚父母转变认知,从而共同决定为两个子女作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安排,将因离异可能给两个孩子带来的伤害降至较低。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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