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案件中股东、非股东配偶的股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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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破灭后,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因财产分割而变成了按份共有。夫妻对于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不能主张共同共有,故在夫妻关系破灭时自然也不能对一方所持有的股权主张按份共有。总之,从对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上解决非股东配偶进入公司的法律基础是解释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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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

 

1、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是由婚姻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一方配偶提供了保护。

 

2、从公司的制度的设计分析。 对于公司而言,不管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个人所有、家庭财产或是借贷所得,只要出资人的出资合法有效,该出资人既被登记为股东,享有分享公司收益,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权利。至于股东对用作出资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如何补偿,对借贷的借款如何偿还,属于股东个人事务,公司不为此担负责任。


根据《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三人。”所以即使用于出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只能是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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