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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购买了一辆奥迪牌越野车,车辆一直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临时号牌已经过期。王某就该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某财产保险公司向王某提供了打印的投保单供王某投保,投保单载明:商业险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为*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单特别约定栏的内容为鲜红色方形印章,内容为:“免责条款已明确向我说明,保单、条款、资料收齐。投保人:”,王某在印章内投保人处签名“王某”。
同时王某还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内签字确认:“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阅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所写内容均属实。”某财产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王某支付了保险费,某财产保险公司向王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了承保险种、费率浮动、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费,并重要提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采用黑体加粗字体印刷,以提示与其他内容相区别。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县交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冲出路面,撞在路坎上,造成王某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客车的市场价格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奥迪牌小客车鉴定修理价格为人民币304641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损失索赔,某财产保险公司以王某车辆无号牌属于免责事由,拒赔。
王某向*起诉,请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04641元。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已有26年执业经验。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