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一房二卖”怎么办?
不同出卖人对同一房屋进行出售,没有确凿证明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不能对抗证据充分的一方,没有确凿证据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此类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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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将同一标的房屋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较终两个买受人不可能都得到房屋,但是,只要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并且内容合法,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三者的利益,就应当认定两份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此类情况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房屋出卖给*三人,并且完成过户的,原房屋买受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已经出售,且由买主占有使用,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主又将房屋卖与第三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较高人民*在审理张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时认为:“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一、二审判决基于在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并无不当:(1)大洋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在明知案涉商铺已出售给刘俊杨并由其占有使用多年,且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张耀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为张耀军办理了产权登记,其行为明显存在恶意;(2)张耀军在本案中仅提供了其向其他个人转款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所转款项实际系向大洋公司支付的主张,故**抵债务的基础事实是否形成尚不明确,张耀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3)张耀军虽主张其对**抵2685.8万元欠款的案涉商铺已出售的事实并不知情,但从常理上判断,在大额债务以案涉商铺**抵前,张耀军理应实地现场查看案涉房屋的状态,在案涉房屋已被承租人占有的情况下,理应设法了解出租人的相关情况,故张耀军称其对案涉商铺已出售不知情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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