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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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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越秀专业离婚协议书纠纷律师 鑫霆 婚内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143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5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天河婚内财产协议律师,广州越秀协议书代写律师,广州离婚后抚养权律师

    广州越秀专业离婚协议书纠纷律师 鑫霆 婚内律师详细内容

    2018/8/28 12:36:26


    基本案情:   

     

    凌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与李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于19991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分居多年后,于200592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前、婚后设立的15家公司的股权(其中两家公司的股东为凌某某与李某某,其余公司股东涉及案外人)、名下12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


    该协议由凌某某与李某某签名确认,相关公司涉及的案外人股东未签章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变更了明园集团、明光公司、东北明园公司的股权登记,但其余公司未作变更,且离婚手续迟迟未办理。2012年,凌某某诉至*称,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另案处理。李某某辩称,若离婚,应按照2005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履行,要求对双方名下所有的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等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

     

    民事判决:准许凌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对讼争房产依法分割,对系争公司股权未予分割。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根据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相关公司公司股权已进行变更登记,要求*依现状确认双方在明园集团、明光公司以及东北明园公司的股权份额。凌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原审*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案件代理服务

    1)婚前财产协议起草、见证

    2)离婚协议书,分居协议书起草、见证(3)婚内财产约定起草、见证(4)协议离婚案件代理

    5)诉讼离婚案件代理(6)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代理

    7)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8)涉外离婚案件代理

    9)遗嘱起草、见证(10)重婚案件刑事代理

     

    《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凌某某、李某某于2005927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发生实际履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但因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不能认为所附的协议离婚条件已经成就,故难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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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