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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无效合同有哪些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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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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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案例33号:XX国际公司诉XX金石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较高人民*审判**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合同法*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本案中,XX公司对XX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XX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XX国际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XX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XX国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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