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律师 鑫霆 合同律师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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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搜索:邹强团队

基本案情

20147月,被告高某以其朋友包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注册了店面为“某0571”的淘宝网店。201412月至20157月,被告利用该淘宝网店,擅自向各地销售注册商标ROEM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金额106827元。被告注册该网店时,点击同意淘宝网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特别提示: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您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程序后,或您以其他淘宝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即表示用户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淘宝平台达成协议。

该协议4.1.c条约定:在淘宝平台上使用淘宝服务过程中,您承诺遵守约定不发布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4.2.f条约定:如您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当赔偿淘宝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原告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6827元;2.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裁判: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一、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40000元;二、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0000元;三、驳回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生效裁判认为,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与原告订立了《淘宝服务协议》; 二、《淘宝服务协议》系格式合同,有关损失赔偿条款是否有效;三、原告损失是否存在,损失具体数额如何确定;四、原告是否应分担损失。

如果您有任何意向或咨询委托,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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