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