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离婚代理律师 鑫霆 婚内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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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原告邢某、被告李某于2005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93日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父母一同生活。2007710日生女李某甲。20099月,原、被告花费九万余元购买雪佛兰牌轿车一辆。2011214日,原告向被告书面保证:“本人邢某郑重向丈夫承诺,对李某忠诚,今后不再和陌生异性交往或来往,不再电话、短信联系,不再更不允许和别人发生男女关系,一旦被丈夫李某发现,我自愿将所有财产归我丈夫李某所有,包括房、车产和存款。本保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直有效,直到夫妻关系被迫结束。”同日,被告向原告也写了同样内容的保证。

 

201157日,原、被告共同购买长安区经济适用房一套,首付122517元,其余280000元按揭贷款。车、房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另,原、被告为其房屋购置了索尼46寸液晶电视机、海尔冰箱、海尔壁挂空调、组装台式电脑、真皮沙发及床和孩子的组合家具等物件,原、被告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1216日,原、被告共同书写证明确认:“李某、邢某于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其中首付金30%总计120000元,维修基金、契税、补房差价等总计45000元、装修费及购买家具家电等120000元,全部由李某一人借债承担,邢某公积金、绩效工资总计15000元购买家具家电。”2014108日原告离家另住。

 

2014127日下午六七点,原告邢某搭乘一男子驾驶的汽车,同该男子从西安到咸阳压缩机厂家属院,两人进入该院1号楼,被告李某等人沿途跟至该院。嗣后,被告李某叫门,原告邢某未予开门。被告李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出警到达现场,通知开门,原告邢某及室内男子不予开门。随后被告电话告知原告父母,待原告父母到达现场叫门,两三个小时后,原告开门离去,与其父母回到西安。20141225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所持银行卡目前余额近无;原、被告之女上学及日常生活多由被告及其父母照管。截至20161122日,原、被告购房贷款尚有250970元未还。庭审中,原、被告同意房屋按购买价分割,车辆按2.75万元分割,房屋装修现价值5.3万元。

 

原告诉称:原告邢某要求离婚、抚养其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被告李某同意离婚,要求孩子由李某抚养,按原告的保证,原告不应分得家庭共同财产。

 

*认为,对被告提供的夫妻2011214日约定的“忠诚协议”,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但结合本案情况,足以认定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交往,原、被告离婚,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考虑原、被告“忠诚协议”的约定,结合本案情况,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中房、车分配给被告,由被告负责偿还夫妻共同购房贷款,并付给原告房(含装修费)、车价款30%的折价款,其余动产酌情分配原告。双方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之女自小多与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原、被告之女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负担一定的生活费。

 

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和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和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而债权人多为近亲属或朋友,债务数额也一般都比较大,有的当事人甚至能够提供通过诉讼获得的调解书或判决书,而另一方往往对所负债务并不知情。这些借据都是以一方名义签订,且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依《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即应按照共同债务处理,此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针对债务的认定采取一些方法:首先,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债务不予认可,则要着重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常对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的予以采信,对只出示书面证言或借条复印件的一般不予认定。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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