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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例:20121月,李某向王某借了5万元用于投资,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期半年,李某的表弟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李某投资失败,借来的钱和家当都赔了个精光。20127月,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李某向王某口头承诺,再等1年,必定连本带息归还。


到了20137月,李某再次爽约,表示无力偿还。王某为了**自己的权益,持借条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本息,并请求*判令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某辩称,至20127月起的半年内,王某未曾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应予免除,请求*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王某于20137月才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周某可免除保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单王某借款本息;驳回王某对保证人周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外,如果是出借人,建议在担保条款中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避免出现上诉问题。


邹律师(**律师团队 良好状王) (总部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型律师,着名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特擅长大案要案风险代理、胜诉取酬!近25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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