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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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损害赔偿代理律师 鑫霆赔偿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182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36.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赔偿纠纷律师,广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广州天河区律师

    广州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损害赔偿代理律师 鑫霆赔偿律师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案例:

     

    201451日,周某入职C公司从事搅拌混凝土浇注模型工作,但C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仅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和工资。2015513日,C公司以周某工作期间表现差,不同意调整岗位且多次擅自将公司试块带回家为由,对周某作出开除并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次日,周某停止在C公司工作。随后周某向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期间,C公司员工许某向公安部门报案指称周某盗窃公司物品。

     

    *认为:根据《*人民国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款的规定,C公司较迟应于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承担向周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本案中,C公司没有依法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故C公司应向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C公司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后,且C公司未能提交公安机关侦查有周某盗窃其公司物品事实的相应证据,仅以有公司员工举报周某盗窃公司水泥制品为由主张其系合法解除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C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非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脱离**抢救状态,自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将其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1.劳动者被绩效考评为末等,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应聘者提供虚假*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3.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患特殊疾病劳动者医疗期满时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

    5.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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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