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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将当事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成功,合议庭当庭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律师庭上提出的辩护主张,获得*全部采纳。
起诉书指控当事人张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晚,协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后二人已判决)在安吉青山加油站与被害人鲍某相遇。因当事人张某某之前与鲍某有矛盾,为泄愤遂召集李某某持刀追砍鲍某,并将鲍某砍伤。事后经鉴定,被害人鲍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查阅了卷宗,会见了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案发当天的过程后,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误,张某某涉嫌的罪名应当是故意伤害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害人受伤的情况,如果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张某某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如果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张某某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为了为张某某争取到较有利的判决, 律师从张某某的主观心态、击打手段、以及两罪名不同的犯罪构成等不同方面来分析了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提出,虽然同案犯已经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决了,但张某某与同案犯在本案中的主观心态是不同的。通过二轮法庭辩论,合议庭经合议,予以采纳本律师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当庭予以纠正,认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较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那么,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跟寻衅滋事罪有那些客观因素?
故意伤人罪3客观要件: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4客观要件: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邹强律师团队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取保的法律辩护工作,在实践中,在法庭上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较终的判决中也获得了满意的结果,同时,也获得了不少当事人的赞许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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