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同居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同居析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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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恋爱时男方出资买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归谁?

 

案例:

 

恋爱关系期间基于想要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的,在权属认定时应当考虑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未出资一方对购买房屋没有贡献的,应当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未出资方在购买房屋后有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等贡献的,应当对未出资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原、被告于20069月相识,同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120日,原、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房产,总价款302579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首期购房款92579元,同时,原告向银行申请20年按揭贷款21万元,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支付了2013.48元保险费。

 

2007316日,原告收到按揭贷款21万元。2007322日,原告把获得的贷款21万元转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在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此后,该贷款一直由原告负责还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费用及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均由原告支付,现该房屋仍未装修居住。20074月,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分手。2009年间,原、被告先后结婚。20115月,原告考虑到房屋闲置多时,打算卖掉,就找被告协商,但无果。为此,原告于20127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房产(价值302579元)权属归原告所有;(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房屋产权证登记时间为200877日,权属人何某强,占有房屋份额贰份之壹;共有(用)人顾某娟,占有房屋份额贰份之壹。向银行按揭贷款21万元的借款人为何某强,抵押人为何某强、顾某娟。原告于2007年之前在新某卫生院工作,之后辞职另谋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一般。

 

裁判结果:

 

人民*民事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上诉房屋产权属全部归原告何某强所有。宣判后,被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提出上诉,后因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申请缓免交,中级人民*做出民事裁定:按被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离婚律师团队,本所高级【**律师】【邹强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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