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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3月,林女士生下女儿瑶瑶,其丈夫王先生发现瑶瑶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自带瑶瑶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 瑶瑶和王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此后,王先生两次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瑶瑶无亲子关系,并判决与林女士离婚。**次起诉,因王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系单方行为,且被告不同意重新鉴定,*无法强制其配合,判决不准离婚。后,王先生再次起诉,再次提出做DNA鉴定的要求。*对被告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并告知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故推定瑶瑶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涉及亲子坚定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
相关批复规定: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做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在提供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
未成年孩子有意思表示或成年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不能强制鉴定。
《较高人民*关于人民*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审判实践中,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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