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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较主要的义务是按质按期完成并交付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即使存在工程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只有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的过错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适用法律: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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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龙熙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地下室是申请人私自建设的违法建筑,该地下室建筑高度偏低,没有任何用处。而且地下室没有经过龙熙公司同意,没有合同和图纸,更没有设计变更通知单。另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地下室问题曾经协商过,申请人表示放弃此项的任何要求,申请人在一、二审中也没有提及地下室问题,说明其对地下室问题是予以放弃的。(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非缺乏证据证明。1.该楼房是一个整体,工程总面积包括七层阁楼,不可能单独对七层阁楼进行鉴定。一审*委托建华测绘工程处进行的面积测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申请人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说明其对该建筑工程的总体面积是认可的。
二审中,申请人又同意按照克东县兢山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兢山测绘公司)确定的面积24354.38平方米予以计算,二审*即按照该面积计算了工程价款,现申请人又将自认的工程面积予以推翻,属于无理缠诉。2.龙熙公司为二建公司代干工程所支出费用,应由二建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的内容在施工图纸中均有标注,属于二建公司施工的内容,而二建公司没有予以施工,为避免损失的扩大,龙熙公司代为施工,该费用应由二建公司承担。3.关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及竣工验收后多次进行联合检查,二建公司在整改通知书进行了签字,说明其对质量问题是明知的,应由二建公司承担维修义务,且相关质量问题经过了鉴定,该质量修复费用应由二建公司承担。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双方于2012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办理验收备案手续而签订的,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虽然二建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龙熙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但结算书没有完整的内页资料及施工图纸等佐证,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直就结算问题进行协商,因此不能将结算书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2.对于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申请人二建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3.鉴定结论是合法有效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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