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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借款事实的依据?欠钱不还**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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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其中:(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采纳的风险。)
2017年1月1日,广州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制品公司)签订了三件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此后,材料公司使用五金制品公司产品作为埋件,用于A庄园的室内装饰。后用户反映质量有问题,生锈和焊接不牢,材料公司采取弥补措施未果,最后用户要求拆除更换,给材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材料公司向南沙*起诉,要求五金制品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五金制品公司辩称,双方有多年的交易往来,五金制品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冷镀锌三件套而非热镀锌三件套,不存在违约。五金制品公司称,材料公司员工于2017年2月20日通过微信拍照发来货物样品,并向五金制品公司下单要求订购此货物800套,五金制品公司告知其此货物名称为“三件套”,并约定单价为8500元一吨,双方通过微信发送合同样本。
2017年3月14日,材料公司通过微信*二次向五金制品公司购买三件套产品,共下单铁架三件套5000件,未约定用于A庄园项目。2017年5月材料公司下单*三批三件套,没有签订合同,材料公司明知冷镀锌三件套不适用于海边环境*生锈后,仍要求五金制品公司向其提供1000件冷镀锌三件套对*二批三件套的换货。另外,冷镀锌与热镀锌外观上存在特别大的差异,材料公司在查验时应当发现冷镀锌件。所有由五金制品公司提供的货物均由材料公司检验确认并签收入库,查验后材料公司怠于通知五金制品公司,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此外,从材料公司发给五金制品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得知,截止2017年6月12日,材料公司施工工程A庄园a栋只有部分生锈并且未全部安装,在得知冷镀锌三件套不适合该环境使用情况下,材料公司仍然继续安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材料公司承担。
双方约定的货物到底是热镀锌还是冷镀锌,五金制品公司供应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材料公司根据“1月购销合同”据此认定双方约定是热镀锌材料,而五金制品公司供应的是冷镀锌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其使用后产生巨大的损失。五金制品公司根据“2月购销合同”认为双方实际约定的是冷镀锌材料,五金制品公司交付的也是冷镀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侵权行为。南沙*认为,从形式上看,两份合同均只有五金制品公司加盖公章,两份合同的证明效力在形式上是同等的,究竟何份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供货合同,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双方均确认就A庄园项目,五金制品公司共向材料公司供应三批次货物。
从合同订立时间来看,双方员工聊天的微信来看,莱芜庄园项目实际订立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2月,双方2月份通过微信发送的是“2月购销合同”,五金制品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显示“1月购销合同”是在2017年6月形成的,而材料公司提供的“1月购销合同”与实际订立时间不符。从合同订立目的来看,“1月购销合同”是为了其他目的而不是为供货目的形成的,而“2月购销合同”更符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实际目的。
从证据链来看,五金制品公司提供了2017年2月24日的送货单、2月份的对账单,二月份产品的发票,以及三月份的送货单、进仓单等均载明五金制品公司向材料公司供应的产品名为“三件套”,如果材料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热镀锌产品,其完全可以提供进仓单、采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印证,但是其未向法庭提交,材料公司仅仅根据“1月购销合同”来认定双方订购的是热镀锌,由于五金制品公司举出了相反证据证明该份合同不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且五金制品公司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该据此认定双方并未约定产品为热镀锌三件套。
况且,双方员工通过微信下单时并未特别说明是订购热镀锌三件套,也未特别注明使用场地环境要求。结合以上证据,不能反映材料公司向五金制品公司订购的产品已经明确为热镀锌三件套,因此五金制品公司向其供应冷镀锌三件套,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存在侵权的行为。
较终,南沙*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材料公司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