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刑事辩护24年,丰富执业经验,值得你选择信赖。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2013年7月,国网利川市供电公司成立2013年用户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部,在利川市城区进行智能表轮换,国网利川市供电公司职工邓**(另案处理)担任**小组办公室成员、工程建设组副组长、工程验收组成员。 在智能表轮换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受李某、鞠某1、向某所托,先后三次找到邓某帮忙违规给欧某某、鞠某2、向某的房屋上户安装电表共计54只,李某、鞠某1、向某给予邓某好处费共计9.4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主动到国网利川供电公司纪检*室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性质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人员未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且主动积极代为退还赃款,其悔罪态度较好,建议给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受李某、鞠某1、向某所托,先后三次找到时任国网利川市供电公司2013年用户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部职工邓**(另案处理),请邓某帮忙在智能表轮换过程中违规给欧某某、鞠某2、向某的房屋上户安装电表共计54只,转送给邓某好处费共计9.4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欧某某在本市临江巷86号修建了一栋14层的房屋,因房屋**高不能通过正规程序到供电公司上户安装电表。 2013年下半年,欧某某通过其朋友杨仕铭找到李某,李某再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请求为欧某某的房屋上户安装20只电表。被告人张某某便找到邓某说明意图后,邓某表示可以安装,但每块电表需要2000元费用。被告人张某某转告了此信息,欧某某表示愿意出此费用。邓某通过智能表轮换的方式给欧某某的房屋上户安装了20只电表,被告人张某某转交欧某某付给邓某的人民币4万元。 2、2011年,鞠某2在本市金滩小区(城南加油站对面)修建了一栋7层楼的房屋,因没有正规手续,鞠某2多次到供电公司给自己的房屋上户安装电表,但是均未成功。 2013年下半年,鞠某2通过其兄鞠某1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找邓某帮忙,邓某以智能表轮换的方式给鞠某2的房屋上户安装了17只电表,被告人张某某转交鞠某2付给邓某的人民币3.4万元。 3、2012年向某在本市解放东路305号修建了一栋11层的房屋,因该房屋**高,不能通过正规程序到供电公司上户安装电表。 2013年下半年,向某便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便找邓某帮忙,邓某以智能表轮换的方式给向某的房屋上户安装了17只电表,被告人张某某转交向某付给邓某的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主动向利川市人民*院的工作人员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利川市人民*院于2016年4月8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贿赂罪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行贿人与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中介、撮合、居间介绍,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免除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每年代理刑事案件上百件,为无数当事人洗刷冤情,积累大量实战经验,与广州各大看守所、公、检、法等系统都保持密切联系,真心真情的为当事人争取较大的利益!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01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