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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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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海珠区房地产纠纷律师 番禺区一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定金反还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135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佛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越秀区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番禺区房屋买卖定金纠纷律师,白云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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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138 2218 8271;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 定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因逾期交房、逾期过户、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问题而追究其违约责任纠纷、一房多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房产分割纠纷等等。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向华华起诉:我申请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限价房X号房屋,但是由于我与被告之间因购买房屋发生了合同纠纷,*判决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致使我无处居住,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项丽腾退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项丽答辩称:原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我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借名买房,我是房屋的实际购买出资人,原告没有房屋的所有权。
    
    被告(反诉原告)项丽反诉称:我与原告向华华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我出钱购买了向华华的购房指标,后来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后,双方应该返还各自取得的利益。
    
    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我是以原告向华华的名义贷款购房,物业费以及装修费由我项丽负担。现在我要求向华华偿还我的出资。包括:购房款、税费、装修补偿款、房屋差价增值款以及诉讼费和评估费。
    
    原告(反诉被告)向华华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偿还装修补偿款、房屋差价增值款以及诉讼费和评估费。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法无效,双方都有过失,不应该由我一人偿还。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令查明,项丽与向华华是姐妹,涉诉房屋现在登记在向华华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是向华华 。
    
    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项丽与向华华签订《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约定将涉诉房屋转让给项丽购买。双方共同约定了房屋的转让费、补偿费、借名贷款、过户以及违约的责任问题。房屋购买后,项丽进行了装修和居住。
    
    后来,向华华起诉至*,较终*因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强制规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案件的审理中,关于房屋的购房款、贷款及利息等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关于项丽要求的对房屋的现值及装修进行评估的结果,双方也达成一致。
     
    我们的执业理念:用较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较满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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