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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系某市A小区业主,本届业主**自2015年12月接手小区以来,管理非常混乱,财务收支几乎不透明可言,甚至从不公开按照法律应当公开的信息,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等本小区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赵某曾多次至业委会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以各种理由借故推脱。赵某想知道,他这场官司能赢吗?
胜诉秘籍:
业主作为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对本小区的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相关业主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物的权利,业主**作为业主的代表机构,理应全面、合理、合法、及时公布其掌握的涉案小区情况和资料。
就本案而言,依据我国物业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公布查阅如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据此可知,业委会应当积极向业主赵某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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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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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被二卖,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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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1月,购房人石某与出卖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交付320万元房款后,石某购得市中心一套高档商品房。由于李某不予配合,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
2015年8月,石某突然收到*的传票,汪某把他告上了法庭。汪某在起诉状上称:2015年5月,他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以350万的价格购买了石某原先购买的房屋,并已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要求石某停止侵权,立即迁出房屋。石某认为这是汪某与上家李某恶意串通,用签订买卖合同这种貌似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
于是,石某也通过法律途径与之对抗,请求*确认汪某和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出现了许多疑点:汪某在办理购房申请贷款时,所登记的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与李某所登记的一致,收入证明也是李某所在的公司出具,这说明所谓汪某和李某属于同事或者亲戚关系。其次,汪某无法向*提供其支付房款后李某出具的收据,也无法提供双方通过银行划扣房款的账目记录。
调查,法官还发现汪某在未实地查验的情况下,即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违常理。而成交价格虽然比前次的价格高出30万元,但与同地段的同等条件房屋相比,仍然偏低。因此不排除由于房价大幅攀升,李某对当初将房屋卖给石某产生悔意的可能,于是串通汪某炮制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汪某的名义逐出石某,拿回房子。
广州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 定金纠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纠纷、因逾期交房、逾期过户、房屋面积缩水、房屋质量问题而追究其违约责任纠纷、一房多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继承房产分割纠纷等等。
“一房二卖”是一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也是房价变高的特定时期,出卖人为了实现利益较大化而经常采用的手段。
一般情况下,房屋出卖人在产权未过户给购房人的情况下再行将房屋出售给*三人,并将产权过户至*三人名下的,即由*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购房人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物权法》*106条。
但在本案中*三人汪某非但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与出卖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反而被宣告无效,原因即在于汪某不是善意*三人,通过*二份买卖合同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可以推定汪某是恶意*三人,其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该合同应属恶意串通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52条*2项,应当宣告无效。所以,汪某根据这份无效合同取得的房屋产权依法不受保护,对汪某要求石某停止侵权、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相反,李某和汪某有义务将房屋产权从汪某名下变更至石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