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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规划,约定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买受人或者由买受人**,或者约定出卖人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属于违反物权法*七十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出卖人为套取贷款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百四十六条**款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仍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担保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亦属虚假,应当认定无效。该贷款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金融机构与出卖人之间, 合同效力依照民法总则**百四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处理。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的,应当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主张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受偿的,不予支持。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案例回顾: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出卖人原因造成,在买受人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买受人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的,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