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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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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嫌疑人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清楚所犯何事,而且往往由于恐惧心理而不敢接触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也因为某种原因联系不上家属,邮寄的拘留通知书经常收不到。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托律师更应向办案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情况。但我们建议一般应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才向侦查机关了解,免得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阻碍。辩护律师在基本了解案情和可能有的证据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视情况的需要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当然在这阶段,侦查机关基于辛辛苦苦抓获一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4年,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系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独立承办各类刑事辩护案件百余宗,在办案过程中,以精深的专业知识、扎实的业务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联系,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较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虽然辩护律师在*上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特别是向证人*时,要特别小心,否则*惹火烧身。但对于客观存在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却要依法积极调取。在侦查机关呈请批准逮捕时,及时向经办*院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必要时约见经办*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争取*院不批捕。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走向。只要*机关不作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就必须无条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无罪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199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近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途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某某,途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途。约3时许,李某某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某某开始不允许,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运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某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某某,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人民*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逐中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某某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近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