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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曾某在任市国土局产权地籍处主任科员、土调办专职副主任、规划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期间,为施某乙**江西核工业测绘院承接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地籍修补测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有关测绘项目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施某乙以提供赌资、嫖资、代为买单、给小孩满月红包等形式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0000元、港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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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如下:
施某乙说:2006年左右,其因测绘院承接广州市各区土地变更调查测绘的任务而结识了曾某,当时他是广州市产权地籍处的工作人员,为得到更多业务信息、业务的关照,方便承接更多的业务,其也不得不跟他搞好关系。其送好处费给曾某的情况包括:
(1)从2008年到事发前的六年间,其一直都帮曾某接待朋友,包括吃饭、住宿等。每顿饭加上酒水大概人民币1000元左右,每年大概有十次左右,因此每年其至少花了人民币60000元用于帮曾某招待朋友。(2)2011年,曾某的儿子满月,其在酒席期间给了曾某一个装有港币10000元的红包。(3)从2007年至2010年,其先后有数十次请曾某以及他带来的朋友去东莞桑-拿嫖娼,一般曾某都会带1个到2个不等的朋友(**或上面派来的人),每次嫖娼的费用都由其出,每个人的嫖娼费用是人民币800元至人民币1500元不等,每次他至少带一个人,其跟他前后去了至少二十次,花费至少人民币30000元。(4)从2008年开始至今,其通过打麻将的方式向曾某输送利益约人民币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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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
1、将施某乙提供的人民币230000元认定为以提供赌债形式贿赂属于定性错误,该230000元应为借债,双方均有明确的记数,施某乙未曾明示或暗示被告人曾某不用还钱。双方对于数额的认定比较较真,施某乙通过贿赂曾某谋取利益的认定不符合贿赂的常理。2、施某乙代被告人曾某支付嫖资、吃饭、娱乐等费用部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每年吃饭次数、付费次数以及嫖娼次数都只是根据大概推算出来的,估算的数额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而且两人有共同的校友、老师、朋友,如果招待上述人的开支全算到被告人曾某头上不公平。3、关于收受宋某乙的人民币30000元属定性错误,从本案的证据看,被告人曾某客观上没有为宋某乙谋取过利益,主观上双方也不存在明示或暗示为宋某乙谋取利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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