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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银行与袁某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二人未在生效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9月27日,某银行申请至我院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对二人所有的一处门面房予以评估**。2018年1月7日,案外人宋某通过****竞得此房,随后,*执行人员与租赁该门面房的江某某谈话,告知其需在*确定的期限内迁出该房产,但江某某却称其与袁某某签订了十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即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每年租金一万元,且已将**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2018年3月3日,江某某以该租赁合同为依据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在*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执行人员调查该异议情况时,依法对袁某某与江某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并告知了法律后果。袁某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其主动交代与江某某签订的该份合同系双方串通伪造的虚假合同,眼见事实无法掩盖,江某某也终于承认该合同系双方伪造,同时江某某向*递交了撤回异议申请书。但因此“异议”,导致*迟延近三个月时间才将房屋交付。鉴于袁、江二人伪造证据妨碍执行,*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各拘留十日、罚款二万元的决定。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队,团队律师均名校毕业,执业经验丰富。邹强律师团队25年执业经验,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纠纷案件,多年来累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办案技巧。25年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充分信赖。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解释*九条、*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2:2005年12月16日,被告廖袓兴(甲方)与**配送中心(乙方)签订门面租赁协议,约定由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滨江路7栋地下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200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前5年房租为每年5万元,后5年房租双方协定,乙方可就经营需要进行室内装饰。如甲方提前收回门面,由甲方按原价付给乙方室内装饰的全部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10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租房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位于滨江路7栋的地下仓库,原租赁给**配送中心,现由原告使用,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
2012年9月,该片区房屋被国家征收,被告廖袓兴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2012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因**征收其承租的房屋,请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前将该房屋腾空后交还被告,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日,原告收到该通知后未提异议。2013年7月11日,原告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损失申请鉴定。经鉴定,房屋装修工程造价为80359.21元。2013年8月7日,原告将该房屋交付给征收中心。
另查明:征收中心对该房屋中的冻库设备评估价值为20万元,对该房屋中冻库构筑物土建部分的评估价值为27万元。征收中心支付了被告积极搬迁奖励费1.5元、装修装饰补偿费818955元和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172963.3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按照征收中心的评估标准支付原告冻库设备补偿费20万元及冻库构筑物土建补偿费27万元。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费27298元。原、被告对该房屋装修造价鉴定结论无异议。原告诉至*,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费、积极搬迁奖励费、设备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共计81万元。
人民*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应按约履行,但由于房屋被**依法征收,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已丧失,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被告解除通知*的2012年11月8日解除。该合同的解除系**征收原因所致,原告对该合同的解除并无任何过错。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被告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酌情予以赔偿。
关于搬迁费和搬迁奖励费问题。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支付原告搬迁费27298元,本院予以认可。搬迁奖励费1.5万元,由于被告获得搬迁奖励费系因原告积极履行搬迁义务所致,酌情主张给予原告积极搬迁奖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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