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案例:
购房者章某(买方)和韦某(卖方)于2015年11月6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章某将位于东莞XX号房屋出售给韦某,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签订合同的当天,韦某向章某支付定金10万元,过户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30万元,剩余房款60万元,由韦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韦某须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
该房屋设有抵押,章某委托担保公司赎楼,章某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90日内出具公证授权委托书给中介公司及担保公司*人员,如章某拒不出具公证委托书,或撤销公证委托又不在自撤销公证委托之日起45日内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并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视为章某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上有相关的违约责任:如韦某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章某有权要求韦某以转让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韦某逾期履行义务**过15日,章某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韦某支付转让价20%的违约金或没收韦某已支付的定金。如章某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韦某有权要求章某以转让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章某逾期履行义务**过15日,韦某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章某支付转让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韦某已支付的定金。
合同签订后,韦某向章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支付了首期款30万元,但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章某未委托担保公司赎楼,未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出具公证授权委托书给中介公司及担保公司*人员,亦未自行赎楼并注销抵押登记。2016年6月份,因房价大涨,章某要求解除合同。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