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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2011年12月13日,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冯某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2012年6月26日,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证明,事发当晚发现冯某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证人黄某、胡某亦证实,冯某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精神比往常差,气色苍白。
人社局做出认定:这不能认定为工伤!海口市人社局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字(2012)*2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某因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冯某妻子俞某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琼人社复决(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口市人社局223号工伤决定。俞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俞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47号行政判决,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监字*2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南省高级人民*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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