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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此外,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案例咨询: 您好,我83年建有一套房屋,89年再婚,这房是否算我和如今的先生共同财产?房产证是我一人名字。现在我想把产证改成女儿和孙儿名字,那是否是女儿他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89年再婚时与你先生没有就该房产作出特别的约定,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现在要把房屋过户给女儿和孙儿,要区分过户方式,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而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你女儿和孙儿,不登记你女婿,那么该房产视为对你女儿和孙儿个人的赠与,属于你女儿和孙儿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你女儿和你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即便是登记在女儿和孙儿名下,你女儿的产权份额一般也视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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