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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3月,蒲某提议召开同学会,邀请了8位同学参加。在宴席上,大家均有不同程度饮酒。凌晨3时许,四位同学自行离开,杨某开车搭载蒲某等其他三人回家。当杨某驾车行驶至岳池县白庙镇某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翻滚,车上4人不同程度受伤。蒲某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其他三人伤情较轻。该事故经*部门认定,杨某系酒后驾驶,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蒲某因为这场事故终生卧床,将出席宴席的8位同学告上法庭,以侵犯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要求同学们赔偿损失。3月14日,本案在*开庭。较终,原被告当庭达成如下协议:在杨某已经支付了医疗费3.4万元、鉴定费6200元后,各被告再支付给原告蒲某39万元,其中,酒后驾车的杨某支付33万元,同车的陈某、吴某各支付1.5万元,参加聚会的其他同学各支付7500元。
本案虽然以调解结案,较终具体赔偿数额不代表*认定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但是理论上,多方都有赔偿责任。“因为聚会的同学明知杨某饮酒驾车也没有进行劝阻,存在一定过错,而乘车的同学明知杨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仍选择乘坐杨某的机动车,没有提醒、劝阻,也存在过错。”
同类事由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许多判决书中,同样出席酒宴的被告,有的被判担责,有的被判不用担责,不同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尽相同。
为何结果迥异?全程没有喝酒或者中途离开酒局的人,也要承担责任吗?醉酒人不听劝阻还是开车,共饮者是否可以免责?
若酒后车祸伤到路人,路人可否一股脑向所有参与酒席的人索赔?
酒局发起人应该比其他人更加关注醉酒人的情况,应该具有更重的义务,但责任较重的肯定还是醉酒发生意外者以及酒后开车的人。发生意外的醉酒者、醉酒驾驶车辆的人自身要承担较主要的责任,毕竟他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驾车危险性更大,一起喝酒的酒友即使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对来说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大。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频繁敬酒,或者在对方酒后依然要求开车,还是有过错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关键不在于喝没喝酒,而在于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醉酒者开车采取了哪种态度。如果不存在过错,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就有人喝酒前签订免责条款以避免酒后发生事故,这类“免责状”是否有效?
“万一酒后出事一律不承担责任”的免责声明是无效的,因为当事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这样一纸约定而免除,即使签了这样的声明,最后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当然,如果载明自己未进行劝酒、已经提醒醉酒人少饮酒、注意安全不要开车等,那么可以作为一种证明,但日常生活中不太可能有人专门这么做,这不符合中国人的交往习惯。
如果酒后发生车祸伤害到路人,路人是否可将参与酒局的人全部告上法庭索赔并得到*支持?
路人有权将参与喝酒的所有人一起告上法庭,而且如果存在过错,并且事故的发生与之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怂恿醉酒者开车或者没有进行劝阻等,那么参与喝酒的人有可能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与只是出席酒宴的人相比,一起坐上醉酒人驾驶的车的“酒友”有更大的可能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为一起上车等于证明了明知对方醉酒却没有进行劝阻,没有尽到基本的提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