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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陈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故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较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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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13年3月,傅某向余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约定利息3%,2013年10月前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傅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余某向*提起诉讼。2014年2月,*判决傅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余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傅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余某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2014年5月23日,*向傅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傅某在2014年5月30日之前还清欠款,但傅某不仅不履行,还编造理由三番五次借故拖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执行法官调查,判决生效后,傅某擅自将其所有的奥迪轿车抵押借款26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子女就读北京某国际外国语学校的学费。
傅某有能力供养子女就读高收费的贵族学校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9月9日,*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傅某有偿还能力,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傅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已支付全部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中,被执行人傅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拒不履行。躲避*执行的同时,供养子女就读高收费贵族学校,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虽其在被抓获后支付了全部欠款,*综合考虑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傅某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
律所简介: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主任:邹强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良好着名政*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房地产律师,着名婚姻法律师、合同法律师。至今已有25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担任多家大型公**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