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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吗?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房产过户怎么办?
案例:
张某与马某原系夫妻,2000年8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张某与马某约定婚后共同房产A归婚生子张某某所有。但事后张某迟迟不履行过户。无奈之下,婚生子张某某起诉到*(1)确认离婚协议有效;(2)请求*判令张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张某认为离婚时将房产赠与给其子张某某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笔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这一条款。
原被告完全对立的观点,*会支持谁呢?
*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区别于一般赠与。在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又根据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某与马某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上述论述,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较终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判决离婚协议有效,且张某需要配合张某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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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4179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为,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较高法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故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 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6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
可以委托本所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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