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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三人有效力么?
案例: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三人有效。
对于*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孩子享有财产所有权。但是房产权属并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直接变更。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想让孩子较终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才是关键。而因为过户是一个特殊的行政行为,*在判决中不会直接判决过户,只能判决对方配合履行。这样的判决一是难以执行,二是没有强制力。好的做法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逾期过户违约金。这样在起诉的时候,不仅可以要求对方配合过户,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从而以这种方式督促对方遵守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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