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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家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后因为房价上涨,卖房人拒绝出售房屋给买房人,买家起诉要求卖房人将标的房屋过户至买房人名下。
*判决卖房人将标的房屋过户至买房人名下(注:在强制执行阶段不需要卖房人配合,可以直接强制过户,也不需要网签等手续),*判决并对其他相关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处理。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是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了《居间协议》是否就可以认定卖房人与买房人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居间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一般而言,《居间协议》是一个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就是为将来签订本约合同(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
《合同法》*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解释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依此规定,似乎只要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座落、数量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了。
其余未约定的内容,可以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实,《房地产居间协议》里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座落、数量”都有约定,但是审判实践中不可能把所有的《房地产居间协议》都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
但是,如果《居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座落、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交易的细节均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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