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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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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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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吗 广州番禺房地产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154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2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番禺房地产纠纷律师,广州海珠区居间合同律师,广州专业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居间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吗 广州番禺房地产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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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买家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后因为房价上涨,卖房人拒绝出售房屋给买房人,买家起诉要求卖房人将标的房屋过户至买房人名下。

     

    *判决卖房人将标的房屋过户至买房人名下(注:在强制执行阶段不需要卖房人配合,可以直接强制过户,也不需要网签等手续),*判决并对其他相关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处理。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是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了《居间协议》是否就可以认定卖房人与买房人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居间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一般而言,《居间协议》是一个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就是为将来签订本约合同(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

     

     

    《合同法》*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解释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依此规定,似乎只要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座落、数量确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就成立了。

     

    其余未约定的内容,可以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实,《房地产居间协议》里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座落、数量”都有约定,但是审判实践中不可能把所有的《房地产居间协议》都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

     

    但是,如果《居间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房屋的座落、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交易的细节均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经中国**部和广东省**批准成立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管理规范和自购办公场所的中型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众多客户和行业中拥有广泛的声誉! 本着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倡导专业制胜之道的执业理念。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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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