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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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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 姓名: 邹强律师团队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广州专业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经济补偿金纠纷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3-02-20
  • 阅读量:218
  • 价格:800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50.00 件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 关键词:广州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律师,广州劳动赔偿金律师,广州专业雇佣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专业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律师 鑫霆 经济补偿金纠纷律师详细内容

         邹强主任律师团队咨询电话: 微信咨询号:23966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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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黄某与铭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黄某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铭某公司自20111月起至20118月止为黄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但此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与黄某玲产生了劳动合同关系。

     

    从本案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来看,铭某公司系为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而提供了黄某玲的技术证书,从而为了完成资质证书的申报帮黄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为铭某公司提供了劳动,黄某亦认可未为铭某公司提供劳动。故黄某主张其与铭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黄某提出的关于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代理费的主张,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

     

    劳动合同法以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十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二条意思再明确不过了,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为建立劳动关系。

     

    但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手里只有社保缴费记录,一定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如果认为是,那就错了!社保缴费记录,在**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明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还是不够充分,比如,现实中存在很多**社保的情形,但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用工,显然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是劳动纠纷专业型法律服务团队,该团队专业从事劳动纠纷和工伤赔偿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百分之八十的案例都是与劳动纠纷和工伤有关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劳动纠纷诉讼代理实战操作经验,团队在劳动经济补偿、赔偿、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劳动工伤赔偿等方面,具有自已*特的办案风格和理念,能够*及时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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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联系人是邹强律师团队。 主要经营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5年,1992年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为广州越秀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等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婚姻案件、房地产纠纷、合同法等法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对案情分析*特、思维敏捷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这里价格实惠,这里生活服务齐全,我们的服务有:*离婚律师,广州白云房产诉讼代理,广州越秀区离婚纠纷律师,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广州海珠区离婚诉讼代理,广州天河*离婚律师!欢迎前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