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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多年,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突然有一天,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他在监控室值班期间长时间玩手机游戏,未尽到监控责任,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黄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庭审中,黄某并不否认自己在夜班期间玩游戏,并称是为了提神醒脑。
而物业公司则提供了公司制定的《员工工作纪律》,其中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经业委会提出不适合岗位工作并被要求辞退者。物业公司还提供了公寓业主**出具的处理意见,其中载明了要求辞退黄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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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物业公司的《员工工作纪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夜班玩手机”属于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并且黄某的行为也确实未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因此不能认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纪。
而对于业主**的意见,由于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并无从属关系,物业公司对于员工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其本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故本案中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定物业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二十六条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